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單方解除合同賠償多少錢?

合同效力 閱讀(2.23W)

一、單方解除合同賠償多少錢?

單方解除合同賠償多少錢?

我國《勞動法》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對勞動者的賠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賠償的相關法規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責任指的是賠償下列費用:1.招錄費用;2.培訓費用;3.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拖欠,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還應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給予一定的賠償費用。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者標準工資發給相應的生活補助費。據此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才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不得隨意更改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規定的賠償金。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否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