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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違約方的賠償標準有上限嗎?

合同效力 閱讀(2.65W)

一、合同法規定違約方的賠償標準有上限嗎?

合同法規定違約方的賠償標準有上限嗎?

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方就是屬於違反了合同的一方,對於違約責任的人就應該要承擔所有的賠償損失,對於賠償的標準就可以按約定的來進行處理,但前提是不能超過最高的上限,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合同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從而保障當事人 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