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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變更合同合法嗎?

合同效力 閱讀(2.8W)

一、關於租房變更合同合法嗎?

關於租房變更合同合法嗎?

合法的,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可以變更的,但需要由雙方協商合同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變更的條件有: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係。

合同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沒有原合同關係就沒有變更的物件,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係這一條件。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變更採取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式的,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注意什麼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

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裝置,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裝置和衛生間裝置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

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有關租賃房屋的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認定,在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簽訂租房合同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應當在簽訂簽訂合同時向對方提出,一旦簽訂了合同就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條款執行,避免發生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