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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合同效力 閱讀(1.01W)

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條件:
(1)協商一致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解除;
(3)因一方在履行期滿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而解除等。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