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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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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人簽訂書面的合同,並且合同上應當註明清楚勞動報酬、勞動到期日等等,如果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的,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單位應當在勞動者用工之日起的1個月內簽訂合同,如果在合同簽訂前勞動者就開始用工的,那麼勞動關係應該是用工之日起建立的。

未簽訂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

單位與勞動人簽訂了書面合同,並且符合以下所說幾種情況的,就能被認定為存在合法的事實關係:

1、 單位和勞動人都符合主體資格的;

2、 單位依照法律制定了相關的勞動規章制度的,並且勞動人服從單位的管理,從事了單位安排的勞動的;

3、 勞動人的勞動是單位業務的一部分的;

但在實際生活中常常出現沒有簽訂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那麼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該如何確定勞動人與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係呢?

1、 每月單位發放給勞動著的工資憑證或者社保的繳費記錄;

2、 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工作證等等可以證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憑證;

3、 招聘時,勞動者在填寫的單位的招聘申請以及錄用憑證;

4、 勞動者的考勤記錄;

所以在未簽訂書面的合同之前,勞動者都應該儲存好這些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證等等,這些資料將可以作為確定雙方事實關係認定的依據,如果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憑藉這些資料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了一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的,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瞭解到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該如何認定存在的事實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