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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1.19W)

一、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後果無效,必須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具備法律效力。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係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條款代替了原合同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都構成違約。

合同的變更不能對已履行的部分產生效力,對於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無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合同的變更而單方面要求另一方返還已經作出的履行。但是,對於已經支付的價款或者報酬(或其他費用)和標的物數量多於變更後的,多收的部分應當返還。

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因變更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責任方對該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合同變更同損害賠償的關係比較複雜,既包括是否賠償問題,也包括賠償範圍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因當事人原因(含訂約過錯、違約原因和當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因當事人原因變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損失,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變更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變更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就應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因當事人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歸為上述因當事人原因而變更合同內。

對於合同的簽訂和變更等相關事項,都是依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和內容,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如果一方私自變更的,必須對另一方造成侵權行為,是可以起訴來要求賠償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