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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2.94W)

一、特殊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特殊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來的。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時並不希望立即發生預期的法律後果,而有時又不希望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續,而是願意在一定的事實發生時,讓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使合同的訂立更能滿足當事人的意願,體現合同自由。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附條件合同的種類:

一是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並不立即發生,而是處於停止狀態,直到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張某的叔叔與其約定,如果張某考上某名牌大學,叔叔就給他一筆能夠周遊世界的費用。再如,甲乙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當此房前修好一條道路時,甲將房屋賣給乙。

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學和房前修一條馬路應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如果沒有這一條件限制,就有可能當時發生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有了這一條件就延緩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使合同關係處於停止狀態,一旦條件成就,張某考上該名牌大學,甲的房前修好一條馬路,則該贈與合同和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指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條件。

在這種合同中,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已發生法律效力,一旦條件成就,則其效力消滅,如所附解除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住,約定一旦自己結婚或自己母親由外地搬來,甲應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這裡,甲結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該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條件。此房屋租賃合同即為附條件解除的合同。

合同的種類有很多但是不管哪一種只要符合條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只要沒有約定生效時間,那麼在雙方簽字完成時,合同。就有法律效力。所以在簽訂之前一定要三思,否則你剛簽完這邊反悔都是屬於違約,得支付合同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