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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定金比例

合同效力 閱讀(3.19W)

買賣傢俱、辦公用品、汽車等物品時,出於信用的考慮,有些店主要求發貨前買家要交付一定的定金,當一方發生違約時,就啟動定金罰則,即買方違約了定金就不退,賣方違約就返還雙倍定金,那麼買賣合同定金比例是多少呢?小編這就為大家介紹。

買賣合同定金比例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簽訂合同的定金才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買賣合同定金比例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購房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比如,購房者要買的商品房的價格是100萬元,那麼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就不能超過20萬元。

2、司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

3、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實際操作中,定金的數額及比例由開發商制定,但繳納定金的比例一定不會超過總標的的20%。

三、買賣合同定金返還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定金既是履約的保證,同時還是一種賠償。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違約,定金不退,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定金比例在《擔保法》中有規定,定金並不是隨意設定想交多少就交多少。《擔保法》規定定金一般不超過標的額的20%,一般會在合同中說明,如果在合同中規定定金的比例超過20%,那麼超過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是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