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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合同效力 閱讀(1.17W)

我們知道顯示公平或者是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銷的,但是有一類合同叫做附條件的合同,附條件才能生效的合同,這類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呢?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分析解答。

附條件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附條件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案例介紹:2013年6月,潘某與某小商品公司簽訂了一份商鋪租賃合同,約定潘某將自有的三間商鋪出租給小商品公司經營使用,租期為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金每季15000元,同時還約定,租金自商鋪門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計算。合同簽訂後,潘某便將商鋪交由小商品公司經營使用。之後,潘某要求小商品公司支付第一季的租金,該公司稱合同約定租金自商鋪門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計算,現在道路還未通行,故拒絕了潘某的要求。潘某認為,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了租期的時間,即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自己有權要求小商品公司支付租金。雙方協商無果,潘某將小商品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租金自商鋪門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計算”的約定,並要求對方支付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潘某與小商品公司的商鋪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是有效的。問題在於,合同中既約定了租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計算,又約定了租金自商鋪門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計算,究竟以哪一個約定為準?商鋪門口道路通行是一項市政工程,對於何時通行,合同雙方是無法確定的。本案中,儘管道路尚未通行,但潘某已將店鋪交由小商品公司經營使用,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道路一直未通行,那麼小商品公司是否可以一直拒絕支付租金,這對潘某是有失公平的。

最後法院判決,撤銷雙方關於“租金自商鋪門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計算”的約定,同時,小商品公司自承租之日起應當支付租金。

小編認為,本案法律上涉及附條件及附期限生效合同理解及適用上的問題。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的效力;而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本案中,潘某與小商品公司關於“租金自商鋪門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計算”的約定,究竟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呢?道路通行涉及許多不確定的因素,例如周邊是否有拆遷戶還未妥善安置、是否有其他工程也在交錯實施等,因此,這裡“租金自道路通行之日起算”應當是附條件而非附期限,正如法院審理認為,如果在合同約定的租期即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這段時間內,道路一直未通行,潘某是否就一直無法獲得租金呢?可見這一條件對潘某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一條件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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