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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可以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嗎?

合同違約 閱讀(9.04K)

一、違約方可以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嗎?

違約方可以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嗎?

民法典》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只要滿足了一定的條件,一方或者雙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一些長期性合同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但是,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上述三種條同時具備條件時,違約方可以以起訴方式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並不會免除或減少。

二、解除權的行使條款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 ,違約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這種行為對於違約方來說是擁有此權利的,但對於此權利也是要有合法的條件來支撐,只有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走,那麼自己的義務才能獲得保護,但屬於無故的違約,那麼還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