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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1.54W)
違約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1、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2、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相對方承擔的責任。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4、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6、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