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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上限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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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上限多少

合同違約金上限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規定了對於違約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即在預見性之外的損失,違約金過分高於的情況下,違約方可不予賠償,這可以保護一方在認知能力或者償付能力上的弱勢。對於何謂可預見性以及預見的程度,需要法官依據正常人的合理判斷進行自由裁量。

二、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自救手段

依民法典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除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解除合同,但可參照民法典規定,中止履行合同,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

2、司法救濟

依民法典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足反而於己不利。

3、等待履行

當一方預期違約,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