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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違約預付款需要返還嗎?

合同違約 閱讀(1.03W)

一、簽訂合同後違約預付款需要返還嗎?

簽訂合同後違約預付款需要返還嗎?

簽訂合同後違約預付款是需要返還的;

預付款是產品或服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款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

由於預付款並不是定金的性質,法律對於預付款並沒有規定,而對定金做出規定,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違約,需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預付款也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也未約定對方可以留置您的預付款,您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預付款,但您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對方有證據證明的損失。

二、合同中違約責任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預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質,也是屬於先給對方的價款,如果在給予了之後而違反合事的條款,那麼對於收取的一方必定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而且還要雙倍返還預付款,所以,在合同中就要註明清楚相應的條款,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