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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裝修一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1.05W)

一、裝修合同裝修一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裝修合同裝修一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五種: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採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承擔形式。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我國是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為條件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予以適當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責任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責任需要由違約的一方來進行承擔,對於承擔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存在違約金話,那麼對於違約的金額不能超過實際損失額的百分之三十,那麼這樣的方式才能獲得法律認可,如果處理不好的話,那麼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