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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 閱讀(1.82W)

在實際的市場經濟交易過程當中,購銷的過程是一個複雜且充滿變化的過程,因此對於購銷來說需要一定的合同進行約束。對於購銷合同來說需要進行履行地的確定,以防日後的經濟糾紛。有關於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該問題的解答在下文中給出了相關的解釋分析。

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2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徵的標誌點,且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2]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徵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特徵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適用意見》第19條、《合同法》第62條、第141條、96年最高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等都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進行了界定。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質一般根據合同的名稱來確定,若名稱與合同中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型別,再確定履行地問題。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分析可得,對於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該問題來說需要結合實際的合同內容進行分析。按照相關規定,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除此之外,對於不動產的交易應在不動產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