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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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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自然災害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對於不可抗力,法律有更進一步的規定,有著更豐富的內涵。在介紹完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後,本站將從最常見的合同裡的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來解釋不可抗力的認定。

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理論上通常認為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颱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剛剛發生在我國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屬於這種型別。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於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的民事關係的當事人而言,這些事件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因此屬於不可抗力。

(3)有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於不可抗力,應當比照不可抗力處理。

二、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

我國《民法典》第180條解釋,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

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於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

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綜上,民法中的不可抗力除了自然災害還有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在《合同法》以及合同裡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中,我們可以瞭解到不可抗力必須滿足四個要件: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以及履行期間性。當然,除了民法裡的不可抗力,國際法中也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