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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動產多重買賣規定有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85W)

一、一般動產多重買賣規定有什麼

一般動產多重買賣規定有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買賣行為履行的順序是先行受領的買受人、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合同成立時間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動產物權變動的交付方式

1、現實交付(直接交付)。指事實管領力的移轉,即雙方在約定的地點,基於合意移轉直接佔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佔有,讓與人放棄全部佔有地位。直接佔有是否終局性移轉,須依一般社會觀念(交易觀念)定之。

2、擬製交付(也稱觀念交付或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以替代對實物的交付。擬製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

3、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實際佔有標的物時,則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為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的只是所有權;

4、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正是標的物所有權的體現;

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佔有,此種交付中雖不轉移佔有,僅轉移所有權,但仍能完成交付。

總的來說,對於簽訂購銷合同時需註明相應的購買金額。如果購買的物品是存在損壞和丟失的風險的,那麼該風險應在物品運輸時,則需要由賣家自行來承擔。而且,如果物品已經在買家手中了,那麼該風險就應該由買家自己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