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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合同變更條款指的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72W)

一、通常合同變更條款指的什麼

通常合同變更條款指的什麼

合同變更條款是指合同雙方一致協商進行變更合同當中的有關條款。合同變更需要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物件,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二、不用承擔技術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法律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不用承擔技術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法律責任的情況有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①另一方違反合同。②發生不可抗力。③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3、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4、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5、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技術合同:①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或者技術成果權屬有重大誤解的。②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顯失公平的。

6、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技術合同的,應當就所增加、減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條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當就合同提前終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經向技術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7、發生第二條所列情況之一的,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另一方,並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終止履行合同義務。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說明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實際情況,並出具有關證據。

8、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9、技術合同由於下列原因終止:①合同義務履行完畢。②合同被宣佈無效或者撤銷。③合同解除。④因其他原因終止合同。

不用承擔技術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法律責任的情況有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有相關的違約事項和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轉讓技術合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則應該重新制定解除合同的相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