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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務分包三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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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勞務分包三方協議?

什麼是勞務分包三方協議?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工程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人)完成的活動。建築行業內,施工責任單位和負責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單位雙方依法簽訂的一種關於勞務分包的合同。建築行業內,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併購買材料,再請乙勞務施工單位負責承辦招募工人施工,即為勞務分包。施工總包單位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由工程承包人向負責辦理工程報建手續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和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違約時,需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