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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能否違約責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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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能否違約責任存在?

一、合同未生效能否違約責任存在

協議未生效沒有違約責任,因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協議已生效;雖說協議未生效是沒有違約責任的,但可能有締約過失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1、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

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三、法定生效條件責任有哪些

尊重.生效條件成就與否未定的效力狀態,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准和登記手續,是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積極履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作為義務,能作為而不作為,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成就,其行為違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遵守的義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時合同應認定為未生效,如果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客觀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合同終不能生效,對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

但若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在客觀上仍有成就的,另一方當事人也願意追求合同生效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仍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只是賠償範圍和承擔方式有所擴大和區別。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未生效代表著此合同不會受到法律的責任,而且對於約定的違約責任也是不存在的,同時也不會存在違約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合同的簽訂就一定要合理、合法,這樣才能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