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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有什麼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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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欺詐有什麼民事責任

合同欺詐有什麼民事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主要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1、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1)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2)對由於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3)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2、合同欺詐行為的違法行政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為人設計的模式執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為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為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執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援。

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3、合同欺詐行為的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於民法和民法典調整範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合同欺詐的常見情形

1、偽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一份合同,並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2、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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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佔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著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3、虛構主體

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範圍等,採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4、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著包技術、包裝置、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裝置費。

5、虛假廣告、資訊引誘

欺詐方先發布虛假廣告和資訊,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的中介費、立項費等財物。

6、虛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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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人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進而騙取對方的財物。

7、抵債詐騙

欺詐人先與對方簽訂合同,想方設法讓對方先履行,待對方交付貨物後,聲稱自己無力支付貨款,願以產品抵貨款。對方被逼無奈,只好接受欺詐人的條件。此時欺詐人便以劣質產品抵貨款,使對方蒙受損失。

合同欺詐不見得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此時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滿足了合同詐騙罪的入罪條件和入罪標準,因而不能輕易的將合同欺詐認定為合同詐騙。而在欺詐者需要承擔的責任上面,若並未構成犯罪,那就不涉及刑事責任,主要的是民事侵權責任和違法行政責任兩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