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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民事賠償責任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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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民事賠償責任有什麼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民事賠償責任有什麼不同

發生了交通事故就存在責任的劃分和認定的問題,交通事故的發生必然會導致人身、財產的損害和損失,兩者均涉及到民事賠償的問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民事賠償責任認定都是國家相關部門行使公權力的表現,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

)、對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做出認定的主體不同

前者是由交警部門依行政職權確定,後者是人民法院依司法審判權確定。在民事賠償程式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只能作為認定民事責任的證據之一,而非確定民事責任當事人承擔責任大小的唯一標準。

)、對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進行認定所遵循的原則不同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遵循過錯原則,即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小的為次要責任,過錯大的為主要責任,過錯相當的為同等責任,全部過錯的為全部責任。而認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則遵循混合原則,即某些情況下遵循過錯原則,某些情況下遵循無過錯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可能成為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依據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包括作為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證據。而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產生的法律後果只能是確定當事人是否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內容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要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引發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判定。民事賠償責任認定是指對賠償義務主體、賠償範圍及賠償金額的確定。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責任主體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是直接參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通常包括行人、司機、乘客。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主體是交通事故參與人,既包括直接參與的當事人如行人、司機、乘客等,也包括間接參與了交通事故法律關係的“人”,如車主、保險公司等。以下情況的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主體不完全相同:

1、僱傭關係下形成的交通事故,由僱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僱員有重大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只針對實際駕駛人即僱員作出責任認定,對僱主的責任不作出任何認定,沒有連帶責任之說。

2、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故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賠償主體不同,事故主體是未成年人,而承擔責任的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3、車輛出借的情況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車輛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而借用的,對事故的賠償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人不是事故責任的主體,但在民事借用中存在過錯)。

4、若車輛參加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不是事故的責任主體,但依據法律規定應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

5.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能作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無責任的責任認定,不會作出連帶責任的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適用的法律不同,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時,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也適用不同的條款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要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等,民事賠償責任認定除適用上述法規外,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

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時,兩者適用的條款也不相同。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要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2.《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從上可知,“當事人的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

(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認定主要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四項(四)規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證據的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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