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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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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用人單位在簽署合同的時候為了防止發生違約,會在合同中加入違約責任條款。通常合同違約金比例都不得超過20%。那麼勞務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下面大家通過本站小編的這篇文章來了解下這方面的內容。

勞務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於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筆者認為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參照民法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 130%為宜。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實踐中,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況下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一是培訓服務期違約,二是競業限制違約,但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則有很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勞務合同中有約定服務期限或者有競業條款的,用人單位可以約定違約金。關於勞務合同違約金上限,目前沒有法律做出具體規定。在實踐中,通常這個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造成實際損失的,不得超過損失的120%。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