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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和失效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6.52K)

一、買賣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和失效的區別是什麼?

買賣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和失效的區別是什麼?

買賣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和失效的區別是: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條件,合同關係不應成立;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消滅已經生效的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對合同效力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出現了終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當事人行使權利使合同關係消滅,國家不主動干預。

3、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被宣告無效後,合同自始無效,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主要是對將來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二、在法庭上不能以該合同為依據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終止

1、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的法律名詞。

2、《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買賣合同的終止與時效都意味著雙方的合作關係不再存在,但是其性質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為一談,概括來說終止是指到期自然的現象,但是失效並不一定是合同到期,更多是由於不合理或者有違法行為的出現導致的違約自動失效的情況。不僅僅在買賣合同領域如此解釋,其他的合同種類也可以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