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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超過多長時間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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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每個員工來說雖然得到了公司在最開始簽訂的合同卻不能保證在到期的時候還能夠得到公司對自己的認可並繼續簽約,所以在實際到期的時候員工通常都會主動問公司是否續簽,但是公司的態度很多時候都沒有那麼積極。那麼,合同到期公司超過多長時間算違法?

合同到期公司超過多長時間算違法?

一、合同到期公司超過多長時間算違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該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後,就算是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經濟補償金究竟是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計算還是以應發工資為標準進行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月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而並非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進行計算。經濟補償金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中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當然,月工資是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為標準計算的並非以勞動者實際所得月工資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其中,月工資包括計件工資或者計時工資。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可見,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實際所得月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三、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只要使員工的合同到期了並且其仍然在上班為公司賺取利益的就必須要及時和員工續約來保障員工的合同有效性,而公司一旦長時間不續簽也沒有表示是否辭退是要給員工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