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損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2年。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以下這些主要內容: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徵是什麼嗎?
1、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標的表現為特定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質財富,也可以是無形的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2、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填補損失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作為保險的標的,由此決定了財產保險合同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損失為其惟一目的,這就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損害填補原則。
3、財產保險合同實行保險責任限定製度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保險的種類是一個不同的規定的,比如說有一些是屬於一些是屬於人身方面的保險,還有一些是屬於財產型別的保險,財產型別保險當中主要就是包括與保險條例,還有就是保險的金額。涉及到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的話是兩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