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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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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無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主要是指是自合同成立之時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常常存在於合同成立之際。因為,儘管確認合同無效,撤銷合同的行為的發生與合同成立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但確認和撤銷的行為是具有溯及力的,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時。

2、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部分合同內容無效的情況下,如果無效部分不會影響到合同的其他部分,則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非實質性條款或非主要條款無效的情況下。如果無效部分影響到其他部分,則其他部分也將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採用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對於以這種方式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其所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這裡強調的是以這種手段訂立合同以損害國家利益的才無效。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以脅迫、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在國外都是作為可撤銷的合同而存在的。考慮到我國的國情,是以社會公有制為基礎,國家應當保留主動干預的法律手段。同時考慮到現在與過去有所不同的是,除國有企業之外,還有大量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因此,法律區分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從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作為可撤銷合同,由當事人選擇。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是指行為人故意地與他人串通一氣,目的在於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而自己獲利。目前這種行為很多,如有些國家機關幹部或企業採購人員在與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外商洽談交易、簽訂合同中,惡意串通,使國家、集體利益遭受很大損失。在自然人之間也存在代理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特點是行為人故意以合同這種合法的形式達到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本身是並不違反法律,只是當事人要利用合同達到的目的,以及合同履行引起的後果違反法律規定。如當事人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而以購銷合同形式轉移財產。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訂立合同的目的,依據合同所進行的活動以及履行合同的結果,都違反了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有損國家主權,危及國家安全,違反社會秩序、公序良俗,嚴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等。凡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尤其是強制性規定進行,因為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約定所不能改變的。強調強制性規定,是因為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合同的規定,多數是倡導性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所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的各項條約並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如果合同雙方給予合同產生的利益財產等,是都應該進行歸還的,若是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在進行各自的賠償,若是就賠償協商不成的,就可以進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