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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 閱讀(2.05W)

門面租賃合同糾紛時一類很常見的案件,那麼門面租賃合同糾紛在實踐中是怎麼處理的呢?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有關門面租賃合同的糾紛問題

門面租賃合同糾紛

甲方為商場
  乙方為經銷商
  第四條:經營期限為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8年8月16日止。經營期滿,如乙方要求繼續經營,須於期滿前50天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續簽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裝修需經甲方同意,現裝修合同期滿不得拆除,如不再經營無償歸甲方所有。
  這是合同中的兩款條約,然而現在問題出來了。
  事件:現在甲方要求我們搬出商場,並要求無償佔有我價值超過6萬RMB的裝修,理由是我們未在合同期滿前50提出申請。
  細節:2008年6月27日商場發出過單方面的通知,要求各經銷商需再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請否則視為棄權(不再續簽合同的意思)但這並沒有我們乙方的簽字沒得到我們乙方的同意,期間也未曾找我們乙方商談。
  而後我們在2008年7月4日提出要求續簽合同,但遭到拒絕。但其他有些經銷商在2008年6月30日後提出續簽合同成功。後來得知續簽失敗的是因為甲方單方面早以將我們的櫃檯租給的第三方。
  問題:
  1:第四條中的‘如乙方要求繼續經營,須於期滿前50天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續簽合同。’這條從法律角度應該如何解讀?嚴格意義來說從這條中應該看不出,乙方在期滿50天前沒提出申請就認為著乙方不再續簽,甲方就可以不和乙方進行正式商談就單方面做出決定吧!
  2:關於第十二條,從本質上我就懷疑這條的法效性,就算乙方不再經營了,甲方憑什麼可以得到乙方的鉅額財物,是乙方的贈於行為?是甲方的商業行為所賺得的?還是甲方通過不法手段獲得的不利得當?像這種所得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3: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綜合起來,乙方不管是否提出申請續簽,都必須得到甲方的同意,就算你乙方申請了,甲方還是可以拒絕,毫無疑問乙方將不能繼續經營,按合同來說,乙方的鉅額裝修都無償歸甲方所有。現在根據合同裡的這幾個條款和甲方現在的行為是不是可以初步認定甲方有合同詐騙或欺詐嫌疑?
  4:關於細節中提到的那通知問題,商場非國家單位,更非政府行政機構,未跟乙方商談也未得到乙方任何認可的單方行為是否具備法效性?我想如果打起官司這點很重要。其實想起來也好笑,我們幾個裝修花費大的經銷商(就我個人就有6萬多)要求續簽得到拒絕,其他的一些很順利。
  5:這問題也是我最擔心的,如果甲方不再續簽,並提出你的裝修你拆走!裝修大家都知道,裝的時候花那麼七八上十萬,但若真正拆了卻分文不值了。而像這種由於甲方的行為對我們造成的損失,是否可以向甲方索賠?
  解答:
  1、未提出申請,且對方已發出通知,未給予答覆,視為放棄續租。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3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已經約定裝修歸出租人。
  3、續簽也是重新簽訂合同,也需要雙方上一致同意。
  4、按合同約定
  5、按合同規定,裝修歸商場。參見2
  若是商場利用格式合同簽訂了不公平的協議,可以在1年之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爭取要求賠償損失,爭取協商解決。
  請再以後簽訂合同時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類似“霸王條款”,或諮詢律師。
  不知道合同是否約定你有優先承租權,即合同到期,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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