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簽訂的多重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司法認定?

合同糾紛 閱讀(2.76W)

一、簽訂的多重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司法認定?

簽訂的多重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司法認定?

需要,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一物多重買賣的情況下,則數個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物權的變動與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合同是區分開來的,物權有無變動原則上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一物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司法實務中存在一種以合同訂立先後確定合同效力的做法,這是不正確的。在債法領域中,債權行為不適用物權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優先權的原則。債權行為除其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均應確認為有效。多重買賣合同中的每個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應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實際履行為標準確認多重買賣合同中第一個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無效。至於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主要依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為之,這是由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因此,當出賣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時,即對其他買受人產生給付不能,其他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其權利。即便在不動產或需經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先買受人已取得或佔有標的物,而出賣人經登記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了後買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是需要進行司法認定的。多種買賣的合同中,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都可以認定為有效合同。對於有效合同,買受人主張所有權分三種類型,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所有權;如果均未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人有所有權;如果兩種情況都不存在,最先簽訂的合同所有人可以主張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