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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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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程式包括通知員工、結算工資、出具解除證明及辦理檔案社保轉移手續等。大型公司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具體程式如下: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能繼續履行的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承擔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主體,可以選擇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必須在法定條件下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屬於違法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