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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不成立的判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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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

最高法合同不成立的判定原則是什麼?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外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如果當事人已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

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因此一般不會產生違約責任的問題。

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3、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綜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原則是簽訂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共同簽署,成立與否的關鍵要素是取決於合同承諾是否生效,如果承諾生效,那合同成立,如果承諾不生效,則合同當然的不成立,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適用於所有的合同,不會有例外的情況,所以簽訂合同時要注意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