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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股權合同毀約怎麼辦?

合同糾紛 閱讀(8.98K)
醫療機構股權合同毀約怎麼辦?

一、醫療機構股權合同毀約怎麼辦?

醫療機構股權合同毀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由一方當事人提供醫療服務,另一方接受醫療服務並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醫療服務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在部分情況下也可適用。醫療服務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體為物件授權醫方醫治、檢查自己的疾病,因而醫方應根據誠信原則盡到一個善良管理人應盡的義務。

凡醫方違反其注意義務,就可認定其違約,而追究其法律責任。醫方未按醫療行政規章的規定建議患者做有關專案的檢查,是違約行為。因醫方違約,致使患者喪失了對其胎兒健康狀況的知情權,及生產與終止妊娠的選擇權,給患者帶來精神上的痛苦,可根據來解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償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嚴格責任原則,當事人違約後只要沒有法定免責事由即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其抗辯事由。

二、醫療服務合同的特點是怎樣的?

第一,醫療單位承擔著病員或其家屬簽訂醫療服務合同的義務。一般情況下,醫療單位必須接受病員就診併為其治療,不得拒絕進行治療或者隨意將病員轉院治療。在我國,現在醫療單位的情況比較複雜。有的醫療單位是內部醫療服務機構,只接受本單位或本系統病員就診。由於經營方向的差別,各醫療單位應當在各自的營業範圍內,接受病員就診。

但對危重病員,任何醫療單位均不得以營業方向受到限制為由拒絕救治病員。江蘇省規定,對危、急、重病員片面強調製度、手續、推諉、拒絕搶救,或自己有能力處理而不負責任地轉院,以致喪失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後果的,屬於醫療事故。

第二,醫療服務合同是醫療單位與病員或其家屬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其中,醫療單位是合同主體的一方。醫務人員是根據人事行政制度、勞動行政制度由醫療單位聘用或僱用的,他們只是醫療單位的業務人員而不是醫療服務合同的獨立主體。病員是醫療服務合同的另一主體。

在我國,由於對國家機關和其他公有制單位的職工實行費醫療制度,但它們不是醫療服務合同的主體,而只是從屬於病員一方進行付款,無權就醫療質量要求醫療單位承擔責任。但在與醫療費有關的案件中,病員或其家屬所在單位卻可以成為訴訟主體。

第三,醫療服務合同的有些內容難以事先確定。

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在處理醫療方面的一些事項是非常的謹慎的,因為目前醫院和患者之間的關係是非常的緊張的,但是有一些是屬於股權方面的入股合同,也會明確一下具體產生違約情況如何來進行處理,所以一旦存在著違約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