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行紀合同高於賣出差價怎麼處理

合同糾紛 閱讀(2.83W)

一、行紀合同高於賣出差價怎麼處理

行紀合同高於賣出差價怎麼處理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利益屬於委託人。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行紀人的法律事務有哪些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託物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負擔行紀費用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行紀合同不同於中介,眾所周知,當出現違約時,不同身份的人自然要承擔不同的責任。無論是經紀人還是中介人,其實都可以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我們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合法地簽訂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