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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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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條件包括哪些?

一、合同變更條件包括哪些?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二、可以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有非常確切的法律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協商一致關於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變更的話,我們國家法律也不會做出過多的干涉的,雙方當事人重新的簽訂變更之後的合同就可以了,這是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