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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貨物交付後解除合同合理嗎?

合同糾紛 閱讀(2.82W)

一、買賣合同中貨物交付後解除合同合理嗎?

買賣合同中貨物交付後解除合同合理嗎?

是不合理的。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裡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二、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三、合同違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並不是所有的違約都需要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戰爭。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注意以下問題:

(1)不可抗力條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條款具有強制性,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買賣合同中貨物交付後解除合同是一種不合理的行為,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協商並達成意見上的一致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的,不能因為其中的一方已經交貨完成就自動視為合同失效了,這是不合理的行為,一般會視為構成了合同違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