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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的贈與合同有哪些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3.31W)

一、新民法典的贈與合同有哪些規定?

新民法典的贈與合同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財產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贈與人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窮困抗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贈與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贈與合同原則上屬於無償合同,但是,如果受贈人做出了一些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沒有履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行為。另外贈與人要確定,能夠被贈予的財產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