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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屬於服務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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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屬於服務合同嗎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96條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服務合同,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明確服務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服務合同屬於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區別就看合同的內容。
例如,如果合同約定由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處理合同當事人相關事宜,比如代理案件,則此類法律服務合同屬於委託合同的其中一種。第二,如果合同約定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僅就某一特定問題向合同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則此類合同屬於諮詢服務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總則並參照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類似的規定。
因此,委託合同與服務合同特定條件下有重合,但是卻沒有從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