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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租賃合同怎麼寫

合同訂立 閱讀(3W)

終止租房合同協議書的內容有:
1、甲乙雙方的基本資訊;
2、終止租房的日期約定;
3、水電等費用的交納;
4、違約責任;
5、其他未盡事宜。
停止租賃合同,是日常通俗的說法,是指就租賃合同效力終止,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目的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或者退出租賃合同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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