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出版合同債權能否轉讓?

合同訂立 閱讀(2.44W)

一、出版合同債權能否轉讓?

出版合同債權能否轉讓?

出版合同具有雙務、有償性質外,又是標準合同。合同的條款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出版合同不在法律規定限制債權轉讓範圍,經過雙方協商,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以下三種:

1、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比如委託合同、僱傭合同。

2、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例如競業禁止協議

3、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的從合同,但是如果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這類合同就可以轉讓。

債權人權利的轉讓,是不得以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和不影響債務人的權利為條件的。因此,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除了可以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抗辯事由外,當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其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出版合同中雙方義務有哪些?

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主要包括如下。

1、著作權人的主要義務:

(1) 不得一稿兩報;

(2)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不得剽竊他人作品;

(3)依約定期限交付作品;

(4)在約定期限內尊重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2、出版者的主要義務:

(1)依約定質量、期限出版作品;

(2)不得擅自轉讓專有出版權;

(3)支付稿酬;

(4)尊重作者的署名權,保持作品完整性權;

(5)重印、再版圖書的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6)因故不能出版的應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並將稿件退還作者;

(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毀損滅失,則承擔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著作人將作品交給出版社出版發行,雙方會簽訂出版合同,規定各自權利義務。出版合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有些著作人可能將其轉讓給他人,這樣,合同關係就發生變化,轉讓債權不用經過出版社批准,但是著作人應該告知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