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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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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
訂金是可以退的。定金則不可以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2、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