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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無償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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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無償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商法無償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三、無償合同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我國原有民法典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從世界法治的演進歷史看,原有的歸責原則存在一定的缺憾。統一民法典借鑑了英美法系的合同違約歸責原則,對傳統的歸責原則提出了挑戰。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於這個條文中並未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理論與實踐界普遍認為統一民法典完全採用嚴格責任原則。

無償合同中是不存在享有權利的一方支付對價的行為的,如果一方支付對價的,就視為該合同是有償合同,但是無償合同也不是隻是單務合同,就算是在贈與合同中,雙方也有可能會存在權利義務關係,即一方必須在履行一定義務之才能接受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