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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是本金的附隨義務嗎

合同訂立 閱讀(1.32W)

一、工程款利息是本金的附隨義務嗎?

工程款利息是本金的附隨義務嗎

是的,承擔或者支付利息,作為付款責任的一項附隨義務,與當事人負有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利息從發包人應付而未付工程款時起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關於“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的規定,利息作為本金的法定孳息,附隨於應付而未付的工程款,與當事人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雖然發承包雙方尚未審定工程造價,不能確定具體的應付款數額,但應付款額是客觀存在的,應以最終確定的應付款額從應付款時計算利息。因此,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工程結算未能完成,也不論發包人是否具有拖欠工程款的主觀故意,均應按最終結算數額(或司法鑑定數額)從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起算利息。

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它是隨著當事人締約、履約和履約後關係的建立、存續而產生和發展的。當事人只履行給付義務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利益可能無法圓滿實現,但是,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僅僅履行附隨義務,對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將可能毫無意義。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型別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三、違反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與責任構成要件

1、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發生之後,據以確定損失由何人承擔的原則。單單歸責原則本身並不能決定責任成立有無,它只是為責任的成立尋找根據和理由。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過錯原則指以當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根據的原則。過錯推定指在某些行為構成中,法律推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是有過錯,當事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免責。無過錯原則指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只要當事人實施了某種行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

我國合同法總論採用了無過錯原則,而在合同法分論中卻規定了不少的過錯責任。合同法中規定了附隨義務,卻沒有規定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因此依類推,有學者認為應當採用合同法總論中的無過錯歸責原則。而合同分論中的諸多過錯責任,又讓人對此項推定產生懷疑。

2、責任構成要件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構成要件是指違反附隨義務所要承擔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兩種違反附隨義務的情況,一為違反給付義務同時也違反了附隨義務;一為僅違反附隨義務。對於前一種情況,一般要求符合違約的構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隨義務來單獨主張。因此本部分所言構成要件是指單獨違反附隨義務的情形。

不僅是工程款產生的利息,在普通的債務債權關係當中,利息也都是本金的附隨義務。只不過,附隨義務畢竟充滿了不確定性,所以說,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一定要把某些必備的條款寫清楚,無論是主合同義務還是附隨義務,明確的寫在合同中也是為了減少雙方可能會產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