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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履行地在哪

合同訂立 閱讀(2.98W)
居間合同履行地在哪
1、居間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有明確指向的居間標的時,以該標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間結果地)作為居間合同履行地。居間結果就是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也就是居間人與委託人約定的指向標的得到全面的、實際的履行,居間結果的實現可以視為居間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間標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為居間合同履行地。
2、居間合同標的指向的結果地不明確時,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居間人住所地作為居間合同履行地。居間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是積極協助他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居間行為,通常以居間人所在地為居間行為的實施地,居間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應當以居間行為地即居間人所在地為準,由履行居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即由居間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3、居間合同履行地應綜合居間合同義務履行的特徵和協議內容審查認定。在審判實踐中,如當事人對管轄沒有約定,發生糾紛後亦未對此達成協議,則應從法定管轄。居間合同糾紛沒有特殊的管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