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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嗎 | 要式合同與書面合同可以劃等號嗎?

合同訂立 閱讀(2.2W)

一、什麼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嗎,要式合同與書面合同可以劃等號嗎?

要想了解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嗎,我們首先要先了解什麼是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二、什麼是書面合同

接下來我們來簡單瞭解一下什麼是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地表現。與之對應的一個概念就是口頭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以談話、電話等口頭形式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協議,無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載體來表現合同內容。口頭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須能得到證明,提供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在用信件、電報或電傳磋商時,往來函電就是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後,如不用一定的書面形式加以確定,那麼它將由於不能被證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為無效。

三、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嗎

二者並不能簡單的劃上等號。要式合同不僅僅是書面意義的合同,要式合同的中心意思就是說合同的成立,以法律規定的某些要件為條件。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准,合同方能成立。要式合同和書面合同屬於兩個不同劃分標準下的兩個概念,絕大多數要式合同屬於書面合同,但二者之間是不能等同看待的。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要式合同 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

通過以上法律關係的論述,大家也對要式合同和書面合同有了初步的瞭解和認識。那麼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嗎?其實,要式合同和書面合同不能一概而論,二者雖有聯絡但也有差別,大多數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二者從屬於不同劃分標準下的兩個法律概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