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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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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管理辦法

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機制,全面、客觀、公正、科學地反映企業信譽狀況和信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提高合同履約率,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法人和其他有關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是指企業信用管理工作規範有序、市場交易行為誠實守信、經濟效益較好,並符合本辦法標準的企業。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承辦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也可委託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承擔認定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級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推薦。

第五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採取集中認定為主和個例即時認定相結合的方法,實行分級認定與逐級申報。省級認定工作兩年進行一次,市、縣(市)、區級每年進行一次。

特大型企業可直接申報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第六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企業自願參加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三)非社會評比的原則;

(四)失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敗訴記錄)一票否決的原則;

(五)非有償服務的原則;

(六)非終身制的原則。

第七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為企業信用狀況的證明,牌匾為標誌。企業持有效證書可用於洽談業務、參加各項招投標、對外宣傳和企業形象設計,享受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許可的相關優惠待遇,以及參與涉及企業信用的有關社會活動。

第二章 申報與考核

第八條 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已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前置許可(指各類法定的前置審批手續或許可證),並依法領取相關證、照;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一致的經營場所;

(三)開業已滿二個會計年度,無經營性虧損,經濟效益較好;

(四)有符合本企業特點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和信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報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企業應是連續二年以上的市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規模一般應在中型以上。

第十條 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向企業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各類行政許可的影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給申報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登記表;

(五)企業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機構和專(兼)職信用(合同)管理人員相關檔案影印件;

(六)企業信用資訊評價表;

(七)本企業上兩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八)申報上一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提交已經認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影印件;

(九)認定機關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考核標準為:

(一)企業領導法律意識強,重視商業信譽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堅持誠實信用的經營理念。企業領導、專(兼)職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人員,熟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具有較強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企業建立了科學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機制,有比較系統、完善、適合本企業特點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機構和人員,並抓好檢查落實。信用(合同)檔案儲存完整,能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資料和有關資料。

(三)企業合同的訂立應採用書面形式,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自覺使用合同示範文字。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條款、內容。

(四)企業所籤合同,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依法變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約率應達到100%。

(五)近三年企業的總產值、銷售額、納稅額和淨利潤同比應有所增長,無因不正當理由出現的虧損,企業應收款和應付款總額同比一般情況應呈現出負增長。

(六)對初審合格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測評。縣級信用企業評價分值需在70分以上;市級信用企業評價分值需在80分以上;省級信用企業評價分值需在90分以上。

第三章 認定與命名

第十二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綜合信用評價工作,使用統一的軟體測評系統,對企業進行評估,也可由具有資信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辦理,評估機構對被評估企業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對通過綜合信用評價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人民銀行、海關、公安、法院、勞動保障、建設、環保、稅務、質監、食藥監、安監等同級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書面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對測評和徵求意見符合條件的,認定機關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組織驗收。

省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政府機關組成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推薦稽核小組”負責考核驗收。

第十五條 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關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牌匾,並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實行年度複查制度。

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複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委託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 年度複查中對有失信行為的企業實行實質性核查。複查合格的,在證書內加蓋複查合格印章(或貼防偽貼花)。年度複查於每年6月30日前結束。無故未參加年度複查或複查不合格的,其證書自該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廢。

第十八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實行屬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動態監管,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不符合本辦法標準的,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發現機關應報請認定機關撤銷其認定。

第十九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應向管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工商登記機關的《公司變更核准通知書》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經核准後予以換髮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

第二十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遺失證書的,企業應憑遺失公告、原證書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向管理機關提交補發申請,經稽核後補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改制的,屬整建制改制,參照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換髮證書手續。屬合併或分立,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第五章 撤銷與退出

第二十二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報請認定機關撤銷其命名:

(一)申報與考核中虛報、隱瞞真實情況,情節嚴重的;

(二)企業因失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機關處罰或在經濟訴訟(仲裁)中被判(裁)敗訴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簽訂違法合同;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相關執法部門認定有失信行為並嚴重影響企業信譽的;

(六)其他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退出:

(一)企業因整建制改制、未按規定辦理換髮證書手續的;

(二)企業因破產、登出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年度複查的。

第二十四條 對撤銷和退出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認定機關在相關媒體上公告;被撤銷和退出的企業二年內不得重新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4日頒佈實施的《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蘇工商合[2002]34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關於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的介紹了。從上面的辦法我們可以看出針對企業的合同問題和信用問題,該管理辦法作出了比較詳盡的細則,這也是讓企業真正能夠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的問題,這不僅能夠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也能夠養成企業的良好風氣,讓各個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下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