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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指示交付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1.33W)

一、不動產的指示交付的條件有哪些?

不動產的指示交付的條件有哪些?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二、司法解釋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製交付。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例如:張三將自己的自行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自行車出賣給王五,由於租期未滿,自行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自行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自行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車。

不動產的指示交付的條件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涉及到不動產指示交付的相關情況在出現矛盾和糾紛時,需要按照我國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首先應當對不動產的相關情況進行掌握和明確,避免出現不動產交付的問題和矛盾形成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