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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1.22W)
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1、基本要求: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須清晰、無誤。合同的基本要素為:借貸主體資訊(包括借貸雙方及擔保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常住地址、手機,固定電話、緊急聯絡電話),抵押物(應包括名稱,地址,現行使用狀態),借款金額,借款利息率,借款期限,借出方式,歸還方式,借出還入的銀行賬號等資訊絕不允許有任何錯誤,製作合同者必須核對確認無誤後連同相關資料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簽訂
2、利息的操作原則:使用的任何合同版本製作的《借款合同》或《借據》,其合同約定利息只能定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現行利率狀態可定為月息2.1分左右),超過部份定性為合同外利息,對合同外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3、6-12個月的合同如何處理。對於借款人借款時間較長,不可控性較大的借款業務,製作借貸合同時可將借期拆分,例如一年的借款合同,可製作成借期為六個月的借款合同,合同期滿,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沒有太大變化及利息支付準時時出借人同意延期至一年。
4、合同裡的送達條款、費用約定、管轄範圍及申訴部門的約定均借款合同為必要的補充約定,不可刪除。否則,主張債權時會有較多不便之處。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六條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