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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和無償合同的劃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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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償和無償合同的劃分是什麼?

有償和無償合同的劃分是什麼?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

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於:

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其二,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同雙無合同於單務合同的劃分,並非完全等同。一般來說,雙務合同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大多為無償合同,也有有償合同。對此,以借款合同為例加以說明。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以下的規定,為諾成性合同,於是,貸款人負有交付借款的義務,借款人負有返還本息的義務,構成雙務合同;同時,因借款人須向貸款人償付利息,此類合同又是有償合同。但是,如果此類合同中,當事人約定貸款人交付借款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那麼,該借款合同雖然仍為有償合同,卻是單務合同。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債務人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較低;在有償合同中,則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過失致保管物毀損滅失,若為有償保管,就應全部賠償;若為無償保管,則應酌情減輕,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其二,主題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訂立重大的有償合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但在負返還原物義務的無償合同中,仍然須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但對於有償的明顯低價的處分行為,只有在債務人及其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有加害於債權人的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一種學說認為,如果無權處分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若為善意時,一般不負返還原物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返還原物的義務。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雖然都是合同,但在責任劃分上還是有一定的區別。在武昌合同中,債務人所需要付承擔的義務程度較低,並且不需要付出過多的實際經濟利益代價,只需要承擔一定的相關前提責任即可。但是在無償合同之中合同的定立芳還是有權要求收回合同中規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