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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

合同訂立 閱讀(2.54W)
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
合同無法履行情形有:
1、合同標的已滅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徵收或已被法院執行;
4、合同無效等情形。
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就是合同失去意義,必須消滅,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有以下處理方法:
1.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
2.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論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消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5.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