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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以後甲方原因不能施工索賠的依據以及方式

合同訂立 閱讀(2.3W)

簽訂一份有效的合同可以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提高工程的效益,同時也是解決雙方爭議的法律基礎。那麼在簽訂合同以後甲方原因不能施工的情況下,另一方該如何索賠呢?索賠的依據又是什麼呢?本站將為您進行解答。

簽訂合同以後甲方原因不能施工索賠的依據以及方式

一、索賠的依據

對於因甲方的原因合同無法實際履行的,承包方是有權提出索賠的。首先,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其賠償數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如果確因發包方的原因不實際履行承發包合同,就是發包人違約,承包人可以提出違約索賠,包括可得利益的索賠,這是這種索賠的法律依據。其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通用條款部分第11.2款有相應約定,該條款約定“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這一條款針對承發包合同因甲方原因延遲開工,其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還應承擔工期的順延責任,即因此造成的工期損失也由甲方承擔。這是這個問題答案的合同依據。當然這主要是指承發包雙方已實際適用了示範文字;如果未適用該文字,我們仍可以依《合同法》的規定得出同樣的結論,因為示範文字通用條款作為交易習慣的這一約定條款正是根據《合同法》的相應規定製定的。

二、索賠的方式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的通用合同條款,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一般為28天)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如下:

(1)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後,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根據上述內容,當我們在面對簽訂合同以後甲方原因不能施工的問題時,我們應當有效的利用法律法規來進行自我的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具體索賠所能得到的違約金數目以及流程,應當尋找專業的律師來進行判定、指導。希望小編的建議能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